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507民初883号
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310元(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