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5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赞,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源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裕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德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裕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裕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裕策机电有限公司、郑州裕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裕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涉诉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24.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412.37元,由上诉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辰
审判员姚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