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6570-1号
被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683财保38号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第××××号、潍国用(××××)第××××号、潍国用(××××)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000000元)。现因本案原告撤回对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的告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财保38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第××××号、潍国用(××××)第××××号、潍国用(××××)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0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