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财保3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浩伟。
被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春国。
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陕0112财保27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内的存款1712854.12元。现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履行判决书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账号X内的存款1712854.1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