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财保38号
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第××××号、潍国用(××××)第××××号、潍国用(2010)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0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第××××号、潍国用(2010)第B137号、潍国用(××××)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00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