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3703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2677110B,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预缴6068元,剩余3018元退还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由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叶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南雪芹
书记员 丑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