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永康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9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晓君
申请执行人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57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执行款项,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粤0306民初35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5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刘定宏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