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506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娇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