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5068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娇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