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34号
原告:山西广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1幢***11层1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广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1月30日,因被告已支付合同欠款,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广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