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8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秦玲,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康汇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孙国旺,职务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鲁0983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刁诗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