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5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8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秦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啸楠,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侯万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152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下车牌号为鲁P×××××号的车辆,并裁定予以扣押,但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控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本案查封前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对该房产暂无权处置;3、本院向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万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均已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187000元。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天鹏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郭会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