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208号
原告: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8幢A207。
法定代表人:秦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啸楠,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法定代表人:陈财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被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