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422号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秦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付6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刘 洋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