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4财保422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秦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付6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刘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