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宿迁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1235号
原告:***,女,192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朱肖,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朱盼,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肖颖,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颂、曹群,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继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肖、朱盼、肖颖与被告**、宿迁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肖、朱盼、肖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元元
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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