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民终4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西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西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46元,退还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万焱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晏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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