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财保27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二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1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90044149.16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八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于2019年11月18日对其中四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2019年11月18日,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二个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余额已经达到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冻结的二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已达到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为减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便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本院对相关银行账户内存款变更冻结金额,对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11×××71账户30316381.48元存款(含本院已冻结的22000000元);
二、解除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61×××89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村支行81×××3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侯小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