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初258号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04017767U,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总经理。
被告: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54956130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二组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92021元(仅预交诉讼费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