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9821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卓艺、**。
被告: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立凯。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运河港区建设开发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