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3655号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8元,减半收取5029元,由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