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0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04017767U,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苗。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16)苏1302民初56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昌支行的账户280万元(账号:36×××55),后因案件上诉,被发回重审,生效判决为(2018)苏1302民初133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送达后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