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3号
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生产车间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HLJ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040177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2月23号审理了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318号。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