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3434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3434号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荣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