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九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九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21年1月15日)、诉讼费共计6,618,07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九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6日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青海九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637,168.1元(包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另案有诉讼案件,被执行人青海九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申请保全了上述案款,故上述案款暂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6021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4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