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2152号
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士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杰,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韵,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亮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凯凯
书 记 员 顾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