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04号 申请人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684270.87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684270.87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6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上海徐汇支行2900000510120100048677账户内的存款以7684270.87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684270.87元)。 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684270.87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04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