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9374182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爱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开文社区龙泉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MYPT3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江爱炉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麟峰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康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