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红人馆文化发展(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7135号
原告: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街143号1号楼甲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9374182C。
法定代表人:黄园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飞,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人馆文化发展(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6号远雄国际广场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J6D560。
法定代表人:李维佳,职务总经理。
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白云)与红人馆文化发展(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人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江白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红人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江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人馆支付珠江白云货款73707.2元;2.判令红人馆支付珠江白云违约金3685.36元(按照应付未付货款的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红人馆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珠江白云与红人馆签订《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珠江白云向红人馆提供厨房设备,合同总价为171768元,约定合同签订后,红人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30日内将全部货物运送至红人馆指定地点,红人馆支付3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红人馆支付35%,一年保修期满后红人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珠江白云依法履行其合同义务,于2018年7月3日验收合格,红人馆于2018年5月8日和2018年5月22日共支付珠江白云货款103060.8元,尚欠珠江白云货款73707.2元(含质保金8838.4元),红人馆行为已构成违约。
红人馆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8日,珠江白云与红人馆签订《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红人馆向珠江白云采购厨房设备,合同总价款171768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红人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2530.4元为预付款;珠江白云将获取按照约定时间运送至红人馆指定地点,红人馆支付总价款的30%,即52530.4元为进度款。珠江白云负责全部安装、调试工作,经双方共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红人馆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质保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或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红人馆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珠江白云。非经珠江白云同意,红人馆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红人馆应向珠江白云支付应付未付金额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5%。
后珠江白云向红人馆送货,张舒宇在红人馆厨房设备验收单店长确认一栏签字。珠江白云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出具人李维佳,载明:本人系红人馆法定代表人,本人于2018年11月已从复华集团离职,不再担任集团内部任何职位,法定代表人为集团指定担任,特此说明。复华集团指定本公司所采购的厨房设备由珠江白云提供,经集团成本及采购流程确认,由集团董事长王新最终签字审批,并于2018年7月3日安装调试完成。《珠江白云验收单》店长确认签字一栏签字系本公司时任负责人张舒宇亲笔书写(张舒宇2018年11月已从复华集团离职,不再担任集团内任何职位)。
2018年4月19日,珠江白云向红人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51530.4元;2018年5月8日,珠江白云向红人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合计120237.6元。
红人馆于2018年5月8日向珠江白云支付厨房设备首付款51530.4元;于2018年5月22日,向珠江白云支付厨房设备款51530.4元。
本院认为,红人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珠江白云与红人馆签订的《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珠江白云依约定向红人馆供货,红人馆应当按期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为171768元,红人馆已经支付货款103060.8元,剩余68707.2元货款未付。红人馆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珠江白云支付违约金68707.2元*5%=3435.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红人馆文化发展(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68707.2元、违约金3435.36元;
二、驳回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红人馆负担1617元,珠江白云自行负担118元;公告费900元,由红人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瑞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