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洁喏建材有限公司与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滨商初字第410号
原告上海洁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1号商务楼B30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洁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从双方诉争的内容看,应该为百家丽授权代理事项,属于单方行为。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