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582号
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庆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古伟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彤,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揽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萃砖公路518号9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揽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依法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雷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