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2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6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20,744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沃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川A×××××号、川A×××××汽车,暂无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20744元,本案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