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1452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9元,由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