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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4787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8元,由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书记员 罗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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