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973400X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
被执行人:威远县城供排水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31606743A,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南塔山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远县城供排水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02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判员 张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