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054号
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计1873元,由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思萍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