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5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金平,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依据(2020)津0116民初27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借款30000元;2、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300元;5、执行费3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车牌号豫A×××××、豫A×××××汽车两辆;
3、于2021年7月9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金平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4、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1年9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9.9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
6、于2021年9月15日委托河南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A×××××、豫A×××××汽车,对车辆未实现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7、于2021年10月22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