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61号
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80221Y。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平,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67291。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娣,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58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5万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秋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