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80221Y。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87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如下保全措施:冻结**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011账户内2258283.89元,实际冻结7244.68元、冻结**名下的兴业银行4412××××7102账户内2258283.89元,实际冻结4453.74元。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薛思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