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759号
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8022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8283.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258283.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