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75号
原告: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一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贺达园。
原告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辰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