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275号
申请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49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多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兴福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2GF4H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多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0000元,并由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多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华远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