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5607号
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8234X7。
法定代表人:福田俊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学东,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
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68号久昊商业广场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620449XP。
法定代表人:于星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颜,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空调公司”)诉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缔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山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男、蔡学东、被告臻缔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201)ZDBD第32号《长沙湘江玖号大型水族箱空调末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末端设备,合同价款29480元,合同第5.2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按甲方订单生产,货到工地,经甲方及相关人员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供货量的95%。合同第5.3条约定每批次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款,若质保期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最长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合同第7.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双方还对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货物订购包装运输及交接、产品质量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2015)ZDZB第35号《长江玖号空调末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末端设备约1241台,合同价款暂定为1343007元,最终以甲方施工图纸及订单为准,后附价格明细。付款方式为合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100000元,分批到货款乙方按甲方订单生产,货到工地,经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实际货物供货金额的70%,结算款:到货后,乙方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及管理操作培训,已供货产品经联动调试合格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实际供货量的95%(最长期限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6个月)。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款,若质保期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最长期限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合同第7.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双方还对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货物订购包装运输及交接、产品质量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7年1月签订编号(2015)ZDBD第35-1号《湘江玖号项目空调末端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因项目需要须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空调末端设备约844台,增加合同价款1672719元,其他条款按照35号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组织生产,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4月29日止,分别将订单项下的货物交付被告,并由被告签收确认。后原告于2018年向被告送达《工程结算协议书》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最长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案涉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因此质保期已于2018年10月28日届满,被告最晚应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经原告核算,订单项下货款金额合计2613887元,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累计付款1932946.9元,尚欠货款680940.1元拒不支付。按照合同第7.2条“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的约定,被告还需承担欠付货款680940.1元的3%的违约金,即20428.2元。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退退不履行相应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094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428.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空调设备除公共区域过道部分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大概三分之一的设备,三分之一的设备已经到货了的,但是没有安装,另外三分之一的设备已经安装了,但是没有进行调试和验收,合同中约定的空调设备要调试、安全运行及相关质保期内的各项合同相关责任义务均未履行完毕,故相应的结算款及质保金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保条件,货物的安装是由被告委托的单位负责,但是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及整改,因为现在还没有办理验收结算,达不到支付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ZDZB第32号《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产品和价格,甲方根据湘江玖号项目大型水族箱展示区需要,决定向乙方订购空调末端17台,合同总价暂定为29480元,价格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湘江玖号项目大型水族箱展示区空调设备价格明细表》。注:1、以上报价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材料购置、制造、装车、卸车、……。2、货物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风机盘管10日历天、吊顶式风柜15日历天(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因甲方原因延期除外)。3、甲方指定交货地点:长沙市滨江路168号。……2.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寿命期限内,并在正确使用及保养情况下,其正常唐损或衰戒程度应与国家或厂家相关标准相符。……2.4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监理、安装单位进行查验。乙方应保证货物包装完整,货物及备件完备井与装箱单一致,否则甲方拒绝查验,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及监理的查验结论,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2.5货物到达经乙方查验合格后,申请甲方及监理初验,初验合格后各参与单位代表在初验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部分由乙方整改落实与补充,直至合格。……第三条:货物订购、包装、运输及安装调试等交接事宜:3.1乙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出具符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的货物安装图纸及其它相应技术资料,乙方应对货物安装现场详细勘察。3.2双方确定的派驻现场代表或联络代表:甲方代表陈福泰,联系方式180××××0057;乙方代表姚宁,联系方式159××××6811;3.3乙方应在交货前五日内通知甲方做好接货准备。3.4乙方必须按满足货物运输要求的标准进行包装,且包装物不回收。……3.6货物运至甲方工地现场后,同时由甲方派驻现场的代表及乙方项目代表依据本合同对货物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确认,井在乙方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字。乙方应派人员到场指导。3.7双方确定货物的安装由甲方委托的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单位负责。乙方须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甲方委托的安装单位安装,对不符合安装规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有义务督促甲方委托的安装单位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完成货物的调试工作,使之达到正常运行,调试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发生货物毁损及人身安全事故,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3.8空调末端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设备维护人员移交货物,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货物及相关资料移交完毕后,乙方完成货物交付义务。3.9甲方项目开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专业工程师在开业前一天到达项目井负责货物在开业前一天及开业当天的运行安全,若出现任何故障,乙方必须在三小时内修复,否则视为货物质量不合格,其相关责任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五、付款方式。5.1本合同无预付款;5.2乙方按甲方订单生产,货到工地,经甲方及相关人员签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供货量的95%;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合法有效的税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支付。5.3每批次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款,若质保期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最长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七、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送货,每延误一日,乙方按逾期履行部分货款总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询期一个月上仍未送货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2甲方期付款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7.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问题在质量保修期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经济损失。
2015年9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ZDZB第35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和价格,甲方根据湘江玖号项目需要,决定向乙方订购空调末端约1241台,暂定合同总价为1343007元,最终以甲方施工图纸及订单为准,价格明细详见附件一《湘江玖号项目空调末端设备价格明细表》,注:……2、货物交付期限: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后,风机盘管20天、空气处理机30天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运输车辆能到的地方卸货)。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3、甲方指定交货地点:长沙市湘江新区滨江路168号。……2.4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监理、安装单位进行查验。乙方应保证货物包装完整,货物及备件完备并与装箱单一致,否则甲方拒绝查验,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及监理的查验结论,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2.5货物到达经乙方查验合格后,申请甲方及监理初验,初验合格后各参与单位代表在初验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部分由乙方整改落实与补充,直至合格。2.6乙方应与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单位随时保持联系,并负责派出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单位将货物接入空调末端设备系统,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空调末端设备系统运行验收合格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对货物使用状况进行最终验收,货物投入使用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对货物使用状况进行验收,或由货物交付地质检监督部门检验。如需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检,则报检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三、货物订购、包装、运输及安装调试等交接事宜:3.1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次订货前,需向乙方提供该批次空调末端设备技术参数需求(数量、风量、冷量、热量、功率、排管数、接管方向等参数)供乙方进行产品选型,乙方将选型后的产品供甲方相关部门确定后安排生产、供货(相关订货、收货单详见附件六、附件七)。3.2双方确定的派驻现场代表或联络代表甲方代表陈福泰,联系方式180××××0057;乙方代表姚宁,联系方式159××××6811。……五、付款方式。5.1定金: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结算时冲抵货教;5.2分批到货款:乙方按甲方订单生产,货到工地,经甲方及相关人员签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实际供货量金额的70%。5.3结算款:到货后,乙方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及管理操作培训,已供货产品经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实际供货量金额的95%。定金冲抵货款。(最长期限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6个月)。5.4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款,若质保期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最长期限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5.5在每笔货款支付前,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供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七、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送货,造成中央空调安装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按逾期履行部分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逾期一个月以上仍未送货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2甲方逾期付的,每延误一日,甲方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7.3乙方交付的空调末端设备设备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及合同规定的空调末端设备的质量要求,乙方应主动予以整修或更换,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原告依约向原告发送了合同项下货物。
一、原告履约及发货的情况:
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原告将被告所需设备进行设计,并提供设备参数给被告,经被告确认后,原告再按照被告所确定内容进行生产和供货。
2015年7月,被告在《大连冰山空调成品物资出库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型号为CSR-146M的卧式暗装M型,右式八台、左式八台。
2015年8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型号为UCHG060E的UCHG系列吊顶式空调机组左式滤网侧抽一台。
2015年9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型式型号为UCHG060E的UCHG系列吊顶式空调机组左式滤网侧抽一件。
2015年11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型号为CSR-62M的右式卧式暗装M型四十六台、右式CSR-52M十九台、左式CSR-52M一台。
2016年10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卧式暗装M型,右式CSR-146M八台、右式CSR-124M六台、左式CSR-124M五十一台、右式CSR-104M四十台、左式CSR-104M三十三台、右式CSR-84M二十六台、左式CSR-84M二十二台、右式CSR-62M两台、左式CSR-62M三台。
2016年11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卧式暗装M型,右式CSR-124M六十九台、左式CSR-124M十一台;UCHG系列吊顶式空调机组的滤网侧抽共计九十二件。
2016年12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卧式暗装M型,右式CSR-124M三十四台、左式CSR-124M十七台、右式CSR-84M两台;UCHG系列吊顶式空调机组的滤网侧抽四件。
2017年2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UCHG系列吊顶式空调机组的滤网侧抽共计一百七十五件。
2017年4月,被告确认签收以下设备:卧式暗装M型,左式CSR-84M七十七台、右式CSR-104M一百四十六台、右式CSR-84M七十八台、右式CSR-124M一百零八台、左式CSR-104M一百四十二台、左式CSR-124M九十八台。
按原、被告双方的合同附件及价目表,以上货物价值总计2613887元。原告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1月10日,累计向被告足额开具了2613887元增值税发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的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设计图及设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
二、被告的付款情况:2015年10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8006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38982.3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553345.8元、2017年7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163418.2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49194.6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1932946.9元。
2018年,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工程结算协议书》,截至2018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0245.75元(扣除5%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的《谈话笔录》、两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图》、《出库交接单》、《增值税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产品设计图及设备,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质保金期间已届满,故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80940.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货款680940.1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每延误一日,原告可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被告收取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部分总价的3%。原告诉请按逾期支付货款680940.1的3%收取违约金(即20428.2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940.1元、违约金20428.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7元,由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长沙先导臻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
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利息的,违约方支付利息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