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208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17、118号(松岚街10号)。
被告: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6号。
被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
被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8号。
被告: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1号。
被告: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
原告***、***与被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冰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