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平民一初字第3236号
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雷鸿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