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字第23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民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衡桃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河北大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楼上的第3、4、5、6层楼房(圆弧状房屋),2011年11月15日***以1482000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确认此次拍卖成交。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楼上的第3、4、5、6层楼房(圆弧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