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字第23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和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衡桃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位于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楼上的第3、4、5、6层楼房(圆弧状房屋)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此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饮食服务总公司)位于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楼上的第3、4、5、6层楼房(圆弧状房屋)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