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4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3745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68.50元,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1485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辽1104执675号案件立案执行,于2019年12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发函,协助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辽1104执恢310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执恢310号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会权 审判员  孟 利 审判员  乔国香
书记员  徐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