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执1503号
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40元,由原告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部分账户虽有余额,但均被多家法院冻结。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溧阳市××路××号不动产,但该房产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设定抵押,且已被30余家法院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实际处置变现。 五、因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涉诉讼债务巨大(法院关联案件),导致执行案件不能有效执行。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无果。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均无法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现正在破产清算,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平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