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市金昆锻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执1501号
溧阳市金昆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昆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天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2016)苏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向税务部门开具相应发票,并将相关发票交付给溧阳市金昆锻压有限公司。二、驳回金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腾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腾公司所涉债务较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提级执行。2018年11月28日,该院以申请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5月12日,该院作出(2020)苏04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天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15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平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