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777号
原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42977J。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4185A。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小萍,系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0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人申请,已于2021年3月2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23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贵院已无管辖权,现依法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并因此提交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人申请,已于2021年3月2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23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已无管辖权。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丹薇